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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分配与医患权益之间的伦理问题

2007-11-25 15:12  来源:  编辑:张熙哲   点击:

对于器官移植手术而言,最重要的是获得质量较好的人体器官。供移植用的器官来源不足,是世界各国器官移植中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影响移植器官来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社会文化、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和法律法规等。涉及移植器官来源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人类的同种异体器官,即活体器官和尸体器官的捐献。
一、活体器官的捐献 活体器官的捐献存在一定的风险。从活的供体中取出一个健康的器官,可能会给供体造成一定的影响和伤害。对捐献者的好处是因自己的捐献挽救了他人生命而得到了心理和精神快乐;但是,如果捐献后并不一定能够完全保证受者的生命质量和恢复健康,就会给捐献者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和负面影响,甚至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因此,活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原则:①不能给供者造成身心伤害;②在健康上,对供者没有大的危害,在移植技术上保证过关;③术前对供受者评估和决策时,一定考虑得大于失;④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避免器官买卖。
二、尸体器官的捐献 依靠脑死亡的标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全球范围内尸体器官一直是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世界许多发达国家普遍接受和实施的有两种:自愿捐献法和法定捐献法,而有些国家,如美国、德国等仍只实施自愿捐献法。
1、自愿捐献法 生前自愿或死者家属同意捐献,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具体做法是:①任何年龄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其尸体的全部或部分器官,用于教学、研究、治疗和移植;②如果本人生前未作出捐献表示,身后近亲亲属有权作出捐献表示;③如果本人已作出捐献表示,在有的国家可以被家属取消,在有的国家则不能被家属取消。该法规较好的体现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2、法定捐献法 如果没有来自本人或亲属反对捐献器官的特殊声明或登记时,都被认为是愿意捐献。由于该法规带有一定法律强制性,只有少数欧洲国家如奥地利、丹麦、波兰、瑞士、法国、新加坡和菲律宾采取法定捐献法规,国家给予医生全权摘取有用的组织及器官,不必考虑死者及家属同意。
以上两种法规都是基于利他主义的原则,没有任何对供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回报。
对器官捐献者的关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提供最适宜的好的移植器官,要求有OPC标准(器官获取指导方针Organ Procurement Coordinator),其中分类列举了许多专业条款,包括家族史、既往病史、基于实验室指标的维生系统改善、区分优先次序的问题、内科和外科协调合作需要贯穿始终,等等。
三、医学伦理学是各国移植法规和/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基础
1、加拿大的情况 在已经有器官组织器官捐献法的加拿大(摘自加拿大健康信息协会资讯),加拿大全国有28家器官移植医院,肾移植占所有移植中将近2/3。加拿大2000年共进行1882例器官移植,角膜移植2602例。
自1981年起,共进行心脏移植超过2000例。但是,没有足够的供者,有近3700例患者等待进行器官移植。2000年,147例患者因未得到合适的器官移植而死亡。加拿大人对组织器官捐献的看法是:①71%的人愿意捐献任何器官;②随着家庭收入的提高,愿意捐献器官的人也增多;③女性、中年人、有高文凭的人、收入较高的人人群更愿意捐献器官,他们也更喜欢与家庭成员讨论器官捐献的问题。供者:尸体供者的平均年龄34~48岁;尸体供者占捐献者中的大部分;尸体供者的主要类型是脑死亡者;79.1%的尸体供者为多器官捐献者;器官供者的最常见死因(48%)是颅脑疾病(如脑出血)。
移植器官1年存活率分别为:活体亲属供肾98%;尸肾95%;肝90%;心脏85%;胰腺79%;小肠70%;多器官70%;肺65%;心-肺65%。
怎样成为组织器官捐献者?到器官供者登记处(Organ Donor Registry),在另一些省份你可在健康卡片、驾照或捐献者卡片上声明愿意捐献即可。要确保家庭成员明白你愿意捐献组织器官,使他们支持你的决定。
捐献者不能指定自己的组织和器官捐献给某个人,一般情况下,捐献的器官会根据需要和其他标准分配给不同需要的受者,除非是急需移植的直系亲属。
在加拿大买卖器官是非法的,法律禁止出售组织和器官牟利。
2、日本的情况 在日本已经有器官移植法规,但是并不能有效促进从脑死亡者获得器官。(摘自 Bioethics in Asia in the 21st Century <Eubios Ethics Institute, 2003>)
1996年以前,在日本尽管已有了必要的器官移植技术和专家,脑死亡器官移植到目前仍未普遍进入临床实践。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日本人宗教信仰造成的文化制约;二是,缺乏立法,不允许医生接受脑死亡捐献者的器官进行移植。1997年厚生省提议的脑死亡法获政府通过结束了这一争论,颁布脑死亡器官捐献法规是,法律允许在约定条件下从脑死亡者和尸体上获取器官;此法律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观点选择对死亡的认定(脑死亡或传统的死亡认定);可捐献的其他器官包括角膜和肾心脏、肺、胰腺、肝和小肠;禁止买卖器官及从15岁以下的儿童获取器官;同时捐献者必须事先书面声明愿意捐献器官,且家属不反对并支持捐献(第104号法律,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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